- 索 引 号: FZ01101-0600-2020-0000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区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4-10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政办〔2020〕19号
- 发布日期: 2020-04-16
- 有 效 性: 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福州软件园、高新区洪山园: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实施《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鼓政办〔2019〕87号)(以下简称“《措施》”),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楼区楼宇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时间
各项奖励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 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其登记注册、税收征管关系等在鼓楼区的市场主体。
申报《措施》第6条、第8条的,可包括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部分鼓楼区内登记注册的民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团体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第四章 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奖励申请表(附件2);
3.申请《措施》第3/4/5/6条的,还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其他同类相关证明资质资料。
(二)其他材料
1.申请《措施》第3条的,还需提供上一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的房产税发票;
2.申请《措施》第4条的,还需提供通过收购/租赁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取得楼宇使用权时签订的购买/租赁合同,以及上一年度对外租赁行为所产生的房产税发票;
3.申请《措施》第5条的,还需提供通过收购/租赁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取得楼宇使用权时签订的购买/租赁合同,以及整体硬件装修改造工程的有关合同和发票;
4.申请《措施》第6条的,还需提供空置房舍及配套设施用房转型前后的产权证明;
5.申请《措施》第7条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在所在地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备案登记情况,及《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同类性质材料。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备原件查验。
第五章 附 则
1.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由鼓楼区发改局(楼宇办)负责解释。
2.在复评中升星的商务楼宇,仅可申报《措施》中第2条的升星奖励,不得再次申报第1条的评星奖励。
3.对申请《措施》第6条的,区发改局(楼宇办)须会同区房管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所在地街镇等部门组成评估小组,通过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评估设施转型后的使用功能和社会贡献,出具书面意见认定其是否符合奖励申报条件。
4.《措施》第8条奖励的实施细则,由各街镇本着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自行出台实行,并做好档案登记和保管工作,以备查验。
5.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个人不予支持。
6.因《措施》中部分内容尚属试行推广阶段,为充分发挥市场活力,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商务楼宇运营管理,申报兑现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措施》条款有所差异,但符合《措施》主要精神和方向的,可以“一企一议”形式上报,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
附件:1.《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的若干名词解释
2.《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奖励申请表
3.《鼓楼区关于扶持楼宇经济发展的八条措施》申报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