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1113-2500-2024-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鼓楼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4-11-28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区商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榕鼓商务罚字〔2024〕1号
- 发布日期: 2024-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当事人:福州袋鼠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阳阳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19楼01室
经本机关查实:
你单位2024年7月12日在未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向黄某某收款5000元服务佣金,我局发现此情况后督促你单位改正,于2024年9月3日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9月6日前将收取的5000元服务佣金全额退给黄某某;你单位2024年9月6日未退款、未整改到位,后于2024年9月18日全额退款5000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上事实有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责令整改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为证;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榕鼓商务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决定与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4日递交陈述申辩书。
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与《福建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中《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部分的规定,我局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福州袋鼠管家家庭服务有限公司15000元。
你单位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人: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若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福州市鼓楼区商务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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