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规定编制。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公布,并报送鼓楼区档案馆,欢迎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鼓楼区人社局综合科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239号二层,邮编:350001,电话:0591-87524244)。
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2023年,鼓楼区人社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准确、有效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1.主动公开方面。2023年,本局在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上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1条。其中业务公文类信息14条,其他应主动公开信息7条,主动公开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2.依申请公开方面。2023年,本局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2条,上年度结转依申请公开信息0条。一条为申请人要求公开2012年-2023年福州市鼓楼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对应补贴及基础养老金金额,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本局已及时向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信息。另一条为申请人要求公开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到元翔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的具体人数,不属于鼓楼区人社部门公开的信息,已建议诉求者向福建省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3.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本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把它作为机关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同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区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主动公开、及时公开、定期公开、依法公开”的要求,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将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相结合,专人实施,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核,从制度与规范上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4.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方面。以鼓楼区政府门户网站为平台,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按照目录规范相关要求,及时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完善,细化“社会保障”、“稳岗就业”等栏目信息公开,确保信息透明化,增强信息公信力,并接受社会监督。
5.监督保障方面。规范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做好信息公开发布、统计工作,定期将公开的信息报送鼓楼区档案馆存档。由福州市政务公开监察系统对发布的公开信息实施监督检查,并按照鼓楼区政务公开办要求,开展政府信息测评整改工作,对标对表,严格落实整改要求。
(二)政务公开落实情况
1.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和制度,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固定性工作长期公开。
2.全面规范公开制度
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我局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依法公开我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对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提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列明文号、成文日期、发布时间、有效性等信息。
3.强化公开内容保障
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按照逐级签审,坚决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需要网上公示的相关内容,加强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并严格按照全区统一安排部署,在规定时间节点内,通过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本局各类信息。
4.提升政务公开质量
①做好财政资金公开。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细化公开所属单位预决算等相关报表,推进部门项目公开全覆盖。加大惠民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做好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工作。
②加强稳岗就业公开。发布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公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补助信息,广泛宣传失业补助金申领等惠民政策,更好解答就业、创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③合理确定公开方式。综合考虑公开目的、公开效果等因素,准确调整信息公开类别。
5.完善信息平台建设
对照平台目录,严格按照发布要求,明确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平台管理,做好各栏目更新、维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努力做到查看内容直观、获取信息便捷、办事咨询方便、互动回应及时。
6.强化工作指导监督
落实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按照逐级签审,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持续做好鼓楼区政府网站发布工作,逐项推动落实,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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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5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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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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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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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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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效,对涉及人社政策信息、关系群众利益的信息资讯,做到能公开的一律公开。但也存在信息内容公开的全面性不足,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深度不够等问题。下一步,我局将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细化公开措施,拓展公开形式,并继续联动业务科室,依法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为人民群众提供权威、及时的资讯,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最大的便利。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本单位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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