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有关规定编制。报告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时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l.gov.cn)公布,并报送鼓楼区档案馆,欢迎查阅。对本报告如有疑问,可与鼓楼区民政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津泰路98号1号楼5楼办公室,邮编:350001,电话:87534847,电子邮箱:1585908771@qq.com)。
一、总体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3年,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项规定,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断提升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开政府信息共43条。其中:机构职能类0条,行政许可类信息35条,为民办实事类信息1条,民生重点社会公益类信息3条,其他类信息4条。按要求公布年度财政预、决算信息,采购信息等信息。突出民政部门特色,主动公开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治理、社会事务民政领域信息。
2.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23年,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规范答复文书格式,准确运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切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我局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4条。其中:予以公开信息2条,另2条因涉及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及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局不予公开。 2023年,我局未发生针对区民政局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复议、诉讼和申请的情况。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来,区民政局没有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收费问题。
3.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对政务公开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局内各科室职能特点和业务情况,进行“科学分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编辑、整理,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的要求,更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项目。严格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严把信息发布审核关,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确保公民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不通过信息公开网泄露。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中均未出现敏感信息、涉密信息。
4.平台建设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民政局工作实际,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提高政府信息水平,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力辅助促进其他工作开展。对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执法平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升级“鼓楼社区幸福通”功能模块,增强平台实用性、便民性及用户粘性,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质量和效率,实时精准公开政府信息。
5.监督保障情况
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基本原则,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坚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予以推进,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审查汇总,对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整,确保工作落实。同时积极参加区政府办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学习培训,不断提升队伍能力水平。2023年,我局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发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政务公开落实情况
1.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文件传达到各科室,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科室责任。让各部门在有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时,规范各项工作流程,切实推动政务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有序衔接。全面梳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做到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要素统一,明确责任。
2.加强规范建设政务公开平台。以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坚持“应公开尽公开”原则制定的政务公开目录,全面梳理政务公开事项、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层级等要素。对政务公开平台、新媒体账号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定时进行自查和督查,进一步规范化其发布程序及内容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方便公众查阅,如养老、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政策文件、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相关政府信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听取群众意见,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截至目前,鼓楼社区“幸福通”公众号实名注册用户数突破36.9万名,关注总数27.3万人。据统计,各社区通过事项告知栏目发布文章超8.6万篇,累计阅读量超2000万,居民总互动交流已超过89万次。
3.加强信息公开审查工作。一是对信息公开相关负责人员加强培训。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二是我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并通过福州市政务公开监察系统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35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0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钩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1 |
0 |
0 |
0 |
0 |
0 |
1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4 |
0 |
0 |
0 |
0 |
0 |
4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结果 维持 |
结果 纠正 |
其他 结果 |
尚未 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存在信息公开时效更新不够及时、上报信息量不足;学习形式单一,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融合的新思路新举措较少;推进党建数字化应用举措仍不够全面深入。在今后应利用集体学习会议等,对政府办承担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进行培训,对发布流程、发布内容、注意事项等进行规范,强化具办人员主动公开意识,提升信息公开质量,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全面性。同时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2023年度本机关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福州市鼓楼区民政局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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