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01110-2500-2024-00001 文号 鼓财〔2024〕128号
发布机构 鼓楼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4-12
标题 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撤销当事人代理记账资格
索 引 号 FZ01110-2500-2024-00001
文号 鼓财〔2024〕128号
发布机构 鼓楼区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4-1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概述 撤销当事人代理记账资格

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4-12 15:22
| | | |

  当事人:福建八方汇算财税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七星大厦19层1901室

  2024年1月我局在清理代理记账机构异常数据时,发现当事人有1名专职从业人员在多家代理记账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同月,我局收到12345投诉,投诉人诉当事人冒用个人信息,要求当事人即刻停止侵权行为。

  我局于2024年2月5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我局多次通过电话、到公司注册地现场、邮政投寄检查函和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当事人限期到现场配合检查。截至期满,当事人邮件拒收,人员未到场配合检查,也未电话与我局工作人员联系。在调查的过程中,经向投诉人问询取证,通过比对当事人在提交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材料,及结合我局在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未见投诉人与当事人签定劳动合同,未见投诉人在当事人处工作时有发放工资、申报个税的记录,未见当事人受理代理记账的业务记录等情形。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时,提交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等属于虚假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情形。

  2024年3月15日我局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了《福州市鼓楼区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事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至公示期满,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

  当事人出具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当事人代理记账资格,并对当事人及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