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鼓楼政府网”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鼓楼区档案馆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鼓楼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情况;
●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鼓楼区政府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gl.gov.cn/xjwz/zfxxgk/qzbmptlj/czgljg/glqhbj/fdzdgknr/)。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有效性:公文的有效性。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指该信息的标题。
5.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6.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7.发布日期:信息在政务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通过“鼓楼政府网”、政务微博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鼓楼政府网”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区档案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务微博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鼓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为受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咨询电话:0591-87528458;
传真:0591-87528458;
电子邮箱:fzsglsthjj@163.com
通信地址:福州市津泰路98号鼓楼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35000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为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可乘坐101路、1路、8路、121路、20路、66路、117路、通勤快线8至道山路口站下车步行至津泰路98号,或乘坐117路、19路、327路、118路、102路、22路、301路、74路、地铁1号线、地铁4号线至东街口站下车步行至津泰路98号,或乘11、88路、159路至仙塔街站下车步行至津泰路98号。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鼓楼区政府网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鼓楼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鼓楼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在线举报,请登录鼓楼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处填写提交举报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