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1124-2500-2023-0000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鼓楼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5
- 标 题: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鼓环保〔2023〕52号
- 发布日期: 2023-08-16
- 有 效 性: 有效
各科室、鼓楼执法大队: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相关要求,根据省厅具体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附件1),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认真组织部署。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是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科室要深刻认识开展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保障人员和经费,依法开展调查,认真组织填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完成统计调查各项任务。
二、细致开展调查。鼓楼生态环境局要按照《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调查工作小组,精心安排各阶段工作。应督促指导调查对象按照调查制度要求(附件2),如实填报其所生产、加工使用的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基本信息,严把数据质量。要按各阶段时间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确保2023年8月17日前筛选确定调查对象名单,2023年10月20日前上报2022年度调查统计数据和工作总结,之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上一年度调查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科室应落实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调查过程中发现造假、弄虚作假、迟报、拒报、泄密等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请各科室于8月17日前将《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信息调度表》(附件3)报市局土壤处。
联系人:朱鹏飞,87532946,glqhbj@163.com
附件:1.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
信息调度表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
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 号)相关要求,根据省厅具体工作部署,指导开展全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组织形式
鼓楼生态环境局成立调查信息统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调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信息统计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同志组成。
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统计办公室名单如下:
主 任:刘光华
副主任:郑佳雯
成 员:陈文炳、江荣、郑世忠、朱鹏飞
二、调查内容
(一)基准时间
本次调查基准年为2022年
(二)主要调查内容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主要包括基本环境信息调查、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公约履约信息调查等:
1、基本环境信息调查:调查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
2、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相关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等;
3、重点管控信息调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等;
4、公约履约信息调查: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及汞化合物的产能、产量、库存量、使用量、用途或去向等
(三)调查范围
1、基本环境信息调查:根据目前已掌握的信息,属于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的化学物质,共计3960种类。
2、详细环境信息调查:详细环境信息调查的化学物质,主要来源于《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中的化学物质,共计40种类。
3、重点管控信息调查:主要来源于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化学物质,共计14种类。
4、公约履约信息调查:包括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汞和汞化合物。
(四)调查对象
鼓楼全区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 122 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生产是指制造化学物质的活动;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学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贸易、仓储、运输等活动和使用含化学物质的物品的活动。
调查行业范围内的现有生产、加工企业,包括截止到调查基准年年底前新建已验收的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含试生产)以及调查基准年度内无生产但保持生产能力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以下企业不纳入调查范围:
1、调查基准年年底前取缔、关闭或已不存在的企业;
2、正在进行前期项目工作、完成基本建设但尚未投入试运行以及正在建设中的企业;
3、将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企业;
4、虽然属于统计调查的行业范围,但未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企业。
(五)调查频率和时间
1、第一年(2023年),首次调查的时间范围为2022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应报告基本环境信息(综101表、基101表、基102表)、详细环境信息(基103表)、重点管控信息(基104表)的统计调查结果。
2、自2024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调查,调查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应报告详细环境信息(综101表、基101表、基103表)、重点管控信息(基104表)、公约履约信息(基105-115表)的统计调查结果。
(六)报送时间要求
1、第一年(2023年)的首次统计调查,应于 10 月 20 日前完成2022年度的统计数据审核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土壤处。
2、自2024年开始,每年的统计调查应于当年 3月2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审核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局土壤处。
三、2023年首次调查进度安排
1、即日起至8月17日,部署与调查企业筛选
鼓楼生态环境局制订本辖区实施方案,部署实施调查工作,并根据本次调查的行业范围,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等现有工作成果,筛选确定鼓楼区调查企业。鼓楼生态环境局应于8月15日前将调查企业名单上报市局。上报的企业名单至少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类别、企业联系方式等信息。
2、2023年8月17日至9月30日,培训与实施调查
调查企业名单确定后,审批监管科及执法大队应联合市局采取会议、网络、视频等形式对调查对象开展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计调查制度、调查专用系统操作、统计有关法律法规及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要求等,做到参与统计调查的相关人员培训全覆盖。
本次调查全过程通过“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cdi.meescc.cn:9443/hxp)注册、填报、审核和上报。根据《鼓楼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和《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组织被调查对象在调查系统注册、登录和填报。调查前要将相关调查事项告知调查对象,包括调查主要内容、相关注意事项和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等(告知书模板附后)。调查对象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调查系统向鼓楼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调查数据,并对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2023年9月1日至10月30日,审核上报
审批监管科应对调查企业填报数据逐一进行审核,合格方可上报,并在10月20日前将企业调查数据及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市局。
四、数据质量控制和监督
1、数据填报及自审
调查对象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正确理解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在调查系统中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调查数据,调查对象上报的调查数据应经填表人填报,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逐级自审。
2、县级数据审核
鼓楼生态环境局应对本辖区内所有调查对象进行数据审核,重点审核调查数据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协调性,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电话询问、与日常监管数据比对等多种渠道核实数据质量,数据合格方可上报,对本辖区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首次列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应当100%开展现场审核。
3、反馈、核实和修正问题
各科室应及时审核数据并反馈问题,对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五、其他
本调查中主要数据将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向社会公开。统计数据除主动公开的部分外,原则上不对外共享。其他政府部门需要共享统计信息的,应以公函形式提出申请。
附件1-1: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事前告知书(模板)
附件1-1
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事前告知书(模板)
各调查对象: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 号)相关要求,你公司已纳入本次调查范围,我局将对你公司加工或使用的化学物质开展环境信息调查。为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此将以下事项告知你们:
一、调查目的
本次调查的目的在于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精神,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关于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的要求,掌握高关注化学物质产业分布状况,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评估和管控,以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候公约》提供可靠数据资料和依据。本次调查对科学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将为制定合理的环境政策和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有力支持,以确保公众的生态环境安全。
二、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全鼓楼区范围内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13-43)下的 122 个行业小类的生产、加工使用统计调查范围内化学物质的所有企业。本次调查主要内容包括3960 种类化学物质基本环境信息调查、40 种类化学物质详细环境信息调查、14 种类化学物质重点管控信息调查和 6 种类化学物质公约履约信息调查。具体内容参看《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本次调查全过程通过“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cdi.meescc.cn:9443/hxp)注册、填报、审核和上报。
三、权利和义务
你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我们郑重承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将统计数据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请你公司在调查开始前认真阅读以上事项,并配合我们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感谢你们的配合与支持!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福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
2023年X月X日
附件2
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人信息调度表
单位名称:
序号 |
责任分类 |
责任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1 |
主要领导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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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直接领导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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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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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体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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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直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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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直接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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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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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责任分类参照《关于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环办综合函〔2023〕420号)有关要求,其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业务工作负责人对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工作负责人对其监管范围内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中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负有监督责任;承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任务的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承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具体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防范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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