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
概述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
申请对象
符合条件的伤残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部分参战参试人员等。
享受补贴
根据医院开具的发票,在医保范围内的医疗项目及用药费用扣除医保基金(含个人账户)支付后剩余的自费部分,按照30%的比例享受医疗补助。
申请说明
在申请对象的户籍地所在的社区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2、银行卡复印件;3、《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福建省基本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4、门诊病历及住院小结;5、医院开具的发票。
办理流程
线下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东泰路99号7号楼4层405室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1-87525352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线上办理渠道
1.PC端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2.移动端、APP端
闽政通网上办事APP
相关事情
1、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
2、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