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概述
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对象
企业
申请说明
1.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申请材料
1.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原件1份;
2.备案承诺书原件1份;
3.开展连锁经营服务的,需提供各连锁经营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
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二)线下办理流程
办理地址
线上办理地址: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fujian.gov.cn/)
线下办理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1号福州万象城TB写字楼4层鼓楼区政务服务中心18-20号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
0591-87533831
常见问题
1.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民办养老机构是否取消了行政许可?
是的。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市、县(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事宜,可以告知当事人由其自主决定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或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在2018年12月29日之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情况。已持有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经由区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应当立即终止延期并向养老机构说明情况。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市、区民政局不得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2.申请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中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如何填写?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应填写养老机构具体的名称、地址、登记管理机关、业务范围、床位数、联系人、联系方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要素,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3.办理“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养老机构备案后如何开展监管?
各县(区)民政局养老机构业务主管科室(股)要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履行好行业管理、业务主管等管理职责,同时配合登记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执行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治。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
相关事情
法定时限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