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双方自愿结婚的可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申请对象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申请说明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自愿结婚;
 3.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4.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5.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申请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和户口簿(居住证办理的,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2.集体户口:应提供本人已加盖户籍章的个人页(有户口具体地址)原件及复印件,或集体户口首页的复印件加盖管理户口单位的印章加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3.军人应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4.双方近期大2寸半身免冠红底合影彩照3张;

5.复婚、再婚或丧偶的除以上材料外,还需要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并带上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需带上判决调解书和生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壹份)。

办理流程

预约流程

    (一)闽政通方式:
       1.打开闽政通APP
       2.路径:办事预约--福州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福州市--(服务大厅)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微信方式 :   
       1.关注微信“福州窗”公众号。
       2.路径:微服务--县区服务--鼓楼区--鼓楼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预约服务。

办理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19号嘉信大厦三楼鼓楼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设有4个办理窗口随机叫号。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夏令时14:00)-17:30

咨询电话

0591-87535114

常见问题

    1.集体户需要带户主页吗?

    需要

    2.身份证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是否能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关于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地址不一致是否能办理婚姻登记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户口簿办理时间在身份证之后的,可以办理; 二、身份证办理时间在户口簿之后的,不能办理。 若您存在第二种不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建议您及时至派出所更新户口簿后办理婚姻登记。

    3.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哪几类?

    我国公民的婚姻状况可以分为四类,即未婚、已婚(有配偶)、离婚、丧偶。 “已婚”为初婚、再婚、复婚三类。再婚是指离婚或丧偶后又与第三人结婚。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期间没有与第三人缔结婚姻关系而又与前配偶再结婚,是与再婚相并列的一种婚姻状况。

相关事情

跨省通办模式说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通知》(民办发〔2023〕6号):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上述地区均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按照试点要求,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本省(区、市)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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