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为超比例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予以相应的补贴奖励。
概述
为超比例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予以相应的补贴奖励。
申请对象
1、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和集中就业机构(不含财政拨款单位);
2、就业年龄段内,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支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5、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录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应符合1-4项条件且安排2名(含)以上残疾人(其中1名必须为本省户籍)。
享受补贴
根据上年度安排满1年的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个月当地月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超比例安排1人,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个体工商户为4倍)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上年度设施设备购置改造投入在3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机构3万元的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
申请说明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6-7月)补贴上一年度安置超比例情况。
常见问答
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超比例?
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超比例奖励。
1个人是否满足超比例条件?
企业至少满足安置2人,且安置比例达到1.6%后仍超安置1人。
集中安置条件是什么?
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在职人数20%,且实际安置人数超过10人。
申请材料
1.《福建省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申请表》1式2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2),残疾职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申请补贴奖励用人单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信息数据审核无法认定社会保险缴交、工资支付情况或相关数据存在异议的单位(机构),应提供税务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载明本单位(机构)上年度月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金额和参保残疾职工名单的凭证材料、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2)申请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应提供设施设备购置改造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3)事业单位申请补贴奖励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对单位经费渠道为非财政拨款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6-7月)——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残联审批——财政部门审定并拨付资金——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位(10月底前完成)。
申请超比例补贴需提前做好企业残保金认定(个体工商户除外)。
申请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鼓东路189号3层)。
申请时间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591-87504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