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

概述

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申请条件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享受待遇

新生儿拥有户口。

申请说明

《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

第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公安派出所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因故无法申报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者直系亲属代为申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登记事项,由其监护人或者户主申报。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件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拍照(复印)留存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件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材料。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或者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九条 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七条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只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办理流程

1.查验证件、证明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进行一次性告知并出具书面告知书。

2.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符合迁入条件的,予以审核办理。

3.对当事人符合条件的审核办结。

线上办理途径

可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对新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线下办理地址

鼓楼区各辖区派出所户政大厅,洪山派出所:洪甘路21号,华大派出所:华林路15号,温泉派出所;树汤路112号,五凤派出所:鼓楼区江厝路4路,鼓西派出所:白马北路15号,鼓东派出所:鼓东路123号,东街派出所:仙塔街80号,南街派出所:营房里8号,水部派出所:通天境巷18号,安泰派出所:福涧街20号。

办理时间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冬令时(10月1日至5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常见问答

Q: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事项是否需要收费?

A:

无需费用。

Q: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合法稳定住所包含?

A:

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价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Q: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有哪些?

A:

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价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收费标准

无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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