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命名程序如下:
1.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省直有关单位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开展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命名为“福建省技术转移机构”并予以公布,有效期三年;
3.已获得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直接命名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不再重复评估。 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作为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奖励和后补助的重要依据。评估优秀的,授予“福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