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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出现哪些行为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时间:2025-02-24 11:27 来源: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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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赔损失: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五)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牟利的;
  (七)故意损坏国有房产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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